各地級以上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按照國家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合規檢查的要求部署,結合我省(不含深圳,下同)實際,在與前期相關工作銜接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網貸機構合規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標準和時間
請各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各市整治辦”)組織本市金融局、銀監分局等部門,督促轄內已納入專項整治的網貸機構,對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見附件1)等規章制度及監管規則,進一步開展自查,邊查邊整,即查即改。網貸機構原則上應于2018年9月30日前、最遲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0日,將自查報告(包括紙質版和PDF版,編寫說明見附件2)分別提交至注冊地所在市金融局、銀監分局;注冊地在廣州市的,自查報告提交至廣州市金融局(一式兩份)。
二、自查要求
(一)壓實網貸機構主體責任。壓實網貸機構防范化解風險的主體責任,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等積極參與。網貸機構提交的自查報告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格式見附件3)。如發現存在內容不真實、故意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等情況,要對相關網貸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
(二)同步提交無風險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提交自查報告的同時,需提交若整改不合格的無風險退出方案。無風險退出方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指“納入專項整治的網貸機構”,是指2016年8月24日前設立并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并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冊地市金融局、銀監分局提交了整改驗收申請的網貸機構。對于2016年8月24日之后新成立或新從事網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驗收申請的網貸機構,請各市整治辦組織本地地方金融、銀監、公安、人行等部門,指導督促做好無風險退出工作。
(二)各市整治辦可鼓勵(不做硬性要求)網貸機構根據實際,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基礎上,對2018年8月31日前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查,并重新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
附件:
廣東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抄送:省網信辦、省公安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