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給予政策支持,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本規定:
(一)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通過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資方式限于股權投資或者依法可轉換為股權的權益投資;
(三)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本規定:
(一)本規定發布前的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者可轉換為股權的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
(二)本規定發布后的對外投資金額中,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且投資范圍和投資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其他投資基金符合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在變更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后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所投資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二)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
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早期中小企業,是指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企業時,該企業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立不滿60個月;
(二)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三)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該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六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事項,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8 年6 月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