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將投入20億元用于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基金的運作不再直接扶持創業項目,而是將政府引導資金通過參股投資、跟進投資等方式,吸引和培育更多創業投資企業,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將項目投資的選擇權交還給“市場之手”。昨日,廣東省發改委公布的《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傳遞出這一新思路。
扶持而不干預
根據“十二五”規劃,廣東省財政將投入20億元用于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通過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鼓勵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初創期和早中期創新型企業。
從投資方式上看,主要有三大路徑。一是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參股創業投資基金;二是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創業投資基金;三是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創業項目進行跟隨投資。
《辦法》明確,引導基金可采用上述參股投資、跟進投資等方式運作,但不得直接從事創業投資運作業務。“政府不干預具體的投資項目選擇和運作”,省發改委一位參與人士表示,引導基金的一大特點,就是采用了母基金的方式,達到扶持的目的,而又不干預市場。
資金“放大器”
實際上,引導基金的運作從去年啟動的紅土基金身上已經初見端倪。由廣東省創業投資政府引導基金和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等共同組成的紅土基金,是廣東政府首只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領域將主要集中在省政府大力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這只規模10億元的基金里,政府引導基金的實際投入僅有3億元,占30%。廣東紅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舉例稱,政府引導基金的出資僅為2700萬元,就可吸引近四億元跟投,“放大”了15倍效力。
為達到“放大”的效果,此次《辦法》的規定是:參股創業投資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5億元,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在跟進投資時,引導基金跟進投資額不超過受托管理機構實際現金出資額;受托管理機構跟進投資額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現金出資額的25%。
明確退出機制
與此前相比,《辦法》還明確了引導基金的退出機制。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
其中,引導基金參股投資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轉讓的,轉讓價格可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報經引導基金領導小組批準后轉讓;超過3年的,要通過產權市場公開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退出,轉讓價格以公開競價確定。